发文单位: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发文单位:蚌埠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价收字[1996]第434号
文 号:京价收字[1995]第157号
文 号:蚌政[1999]55号
发布日期:1996-12-20
发布日期:1995-5-29
发布日期:1999-11-1
执行日期:1996-12-20
执行日期:1995-5-1
执行日期:1999-11-1
生效日期:1900-1-1
生效日期:1900-1-1
生效日期:1900-1-1
市劳动局:
市畜牧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你局“关于执收《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立项的报告”(京劳法文[1996]8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区、县劳动局对本市企业发放《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按每本4元收取工本费。
你局“关于北京市犬类健康检查‘两证’收费标准的函”(京牧医函〔1995〕6号)收悉。市、区、县、乡、镇畜牧兽医站收取犬类健康检查费、《犬类健康证》和《犬类免疫证》工本费已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京财综〔1995〕961号文批准,现就具体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减负办《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第二批涉及企业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收费单位应持收费立项批准文件及收费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一、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办理养犬登记或年度注册前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时,按每犬每次30元收取犬类健康检查费;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函复
二、《犬类健康证》每证工本费2元;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三、《犬类免疫证》每证工本费2元;
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第二批涉及企业基金和收费项目意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减负办 1999年11月)
四、各收费单位持本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我市“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物价局、财政局、减负办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认真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取消了一批涉企基金收费项目,收效很好。根据市政府要求,我们对劳动、交通、土地、城建等部门的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提出如下清理整顿意见:
本复函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一、取消一批收费项目
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是: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中介机构年审及公告费、劳服企业性质认定年审及公告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劳服企业性质认定书工本费、劳动证工本费、各种许可证工本费、结业证工本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建筑安全资格审查费;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档案有偿服务收费;城建部门收取的档案装订整理费、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费、审标费用、预算代编费(附表一)。
二、暂停一批收费项目
暂停的收费项目是:劳动部门收取的临时用工管理费、锅炉容器焊工证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营运证年度审验费、上岗证工本费、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城建部门收取的咨询服务费(附表二)。
三、降低一批收费标准
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是: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土地评估费;城建部门收取的定额编制管理费(附表三)。
四、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我市不再征收征地管理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